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