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等方式,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以及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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