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1-30 共 16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第二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 第三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 第五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 第七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对公共文化服务的... 第八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 第九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圈,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设... 第十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设区的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 第十一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 第十二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具体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 第十三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 第十四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文化工作人员,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专职文... 第十五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 第十六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实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