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