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具体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制定。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