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文化工作人员,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专职文化工作人员的招聘、调整,应当征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民间文化机构、文化人才,提高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中心镇和常住人口五万以上的乡(镇)、街道派驻文化工作人员,指导、帮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人员,承担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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