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实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