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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