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三条 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度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公益林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以封山育林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实行严格保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