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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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是指以发挥生态效益...
第三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三条 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度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
公益林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
第四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
第六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公益林范围,并将公益林建设规模逐级报送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
第七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
第八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八条 公益林建设规模经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
公益林保护管...
第九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九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益林进行建档、公布,并设立公益林标示牌。公益林标示牌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管护责任人...
第十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国有林场等单位,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有公益林管...
第十一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益林林区林道规划,提高公益林林区林道建设标准,做好公益林林区林道管护工作。
公益林中生态保护...
第十二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二条 禁止将公益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公益林变更调整的规定办理,同时终止或者变更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省级公益...
第十三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林地。确需占用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因征收、...
第十四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四条 公益林林木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批准采取相应的方式与强...
第十五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级公益林林木抚育和更新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公益林林木抚育和更新采伐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
第十六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优先保障重要生态功能区。
县级以上人民...
第十七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七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用于对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和公益林保护、管理费用的支出。
任何单...
第十八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八条 公益林利用以非木质利用为主。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森林旅游等方式综合利用;在不改变公益...
第十九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九条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且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要求;
(二)面积不...
第二十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命名。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周边公众的意...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旅游、休闲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保持森林景观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不得破坏森林...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园内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坟墓;
(二)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三)擅...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益林和森林公园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公益林、森林公园监测体系和公益林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及...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林业、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