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四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四条 公益林林木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批准采取相应的方式与强度采伐:
(一)因科研或者实验、林木良种选育等需要采伐公益林林木的;
(二)因防治森林病虫害需要根据依法制定的森林病虫害除治方案采伐公益林林木的;
(三)因建设护林、防火等林业生产设施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公益林林木的;
(四)因遭受森林病虫害、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采伐受害公益林林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伐公益林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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