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二条 禁止将公益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公益林变更调整的规定办理,同时终止或者变更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