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益林和森林公园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公益林、森林公园监测体系和公益林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管理及动态变化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益林和森林公园资源与生态状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