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林业、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