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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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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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