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园内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坟墓;
(二)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三)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
森林公园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标示牌、语音、短信等形式,将森林防火、森林风景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一)新建、改建坟墓;
(二)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三)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
森林公园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标示牌、语音、短信等形式,将森林防火、森林风景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