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园内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坟墓;
(二)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三)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
森林公园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标示牌、语音、短信等形式,将森林防火、森林风景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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