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周边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建设和经营的依据。规划期一般不少于十年。规划期满前一年,应当根据森林公园保护、建设和经营发展情况组织修编,并重新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建设和经营的依据。规划期一般不少于十年。规划期满前一年,应当根据森林公园保护、建设和经营发展情况组织修编,并重新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