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命名。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命名。未经认定命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省级森林公园名称。
省级森林公园因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不再符合质量等级标准或者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命名并向社会公告。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命名。未经认定命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省级森林公园名称。
省级森林公园因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不再符合质量等级标准或者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命名并向社会公告。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