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九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九条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且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要求;
(二)面积不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但地处城区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等权属清楚,界线明确,并征得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已经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且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要求;
(二)面积不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但地处城区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等权属清楚,界线明确,并征得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