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八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十八条 公益林利用以非木质利用为主。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森林旅游等方式综合利用;在不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公益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可以依法流转。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公益林建设公益性质的森林公园。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公益林建设公益性质的森林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