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八条 公益林建设规模经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应当载明四至范围及附图、权益归属、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