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公益林建设规模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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