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九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益林进行建档、公布,并设立公益林标示牌。公益林标示牌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管护责任人等内容。禁止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示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