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