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职责,并将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