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义务兵、士官)和有军籍的学员。
本条例所称军属,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人员和民兵,离退休军人,按照军人对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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