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