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4 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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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维护军人军属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职责... 第三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义务兵、士官)和... 第四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将保障工作所需经... 第五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 第六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荣誉、维护人格尊严。 ... 第七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优待金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 第八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义务兵和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 第九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军部队的住房建设,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镇住房... 第十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驻地部队做好军人军属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远离军队定点体系医院的... 第十一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凭有效证件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 第十二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做好随军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军人配偶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 第十三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配偶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 第十四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分居两地的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工作安排方面应当予以照顾。军人配偶按照规定到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安排... 第十五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军人子女教育... 第十六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工作和职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和... 第十七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 第十八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 第十九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安排符合... 第二十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残疾军人退役的接收、安置工作,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抚恤、优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靠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当采取适...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受理,优先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害军人军属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理涉及军人军属的纠纷案件...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简化程序,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军人军属申请司法救助的...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履行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职责和义务的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由有...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