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军部队的住房建设,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统筹考虑驻地部队的住房需求。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统筹考虑驻地部队的住房需求。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