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驻地部队做好军人军属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远离军队定点体系医院的军人和随军军属,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就近选择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相关费用由批准单位向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按照规定结算。军人到地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
鼓励军队医疗保险制度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为军人和随军军属就医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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