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做好随军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军人配偶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部队移防或者军人工作调动的,随军配偶可以随调。
军人配偶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部队移防或者军人工作调动的,随军配偶可以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