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分居两地的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工作安排方面应当予以照顾。军人配偶按照规定到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假期,准予报销交通费,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福利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