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配偶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职工,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比例招收录用随军配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随军配偶职业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有困难的随军配偶,应当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帮助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随军配偶职业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有困难的随军配偶,应当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帮助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