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等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