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