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一)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