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安排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应当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量化计算总分,公示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分数,公开考试成绩。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试综合得分排名顺序,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岗位。
县(市)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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