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等优待。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优惠加分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教育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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