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残疾军人退役的接收、安置工作,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抚恤、优待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