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靠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临时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