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