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优待金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优待金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