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履行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职责和义务的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