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