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运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