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农村生活用水水费中包含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处理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