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一定规模的腌菜、酿酒等农村季节性自产自销活动产生的污水,村民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污水的收集、预处理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采用异地处置、新建或者更新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做好污水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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