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