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处理公共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证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运维单位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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