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和水质的记录、检测制度:
(一)对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二)对日处理能力不足三十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三)对日处理能力三十吨以上不足二百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四)对日处理能力二百吨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实时检测进出水水量、水质。
运维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检测原始记录,并通过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前款规定的检测频次要求报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和进出水水量、水质等信息。
(一)对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二)对日处理能力不足三十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三)对日处理能力三十吨以上不足二百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四)对日处理能力二百吨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实时检测进出水水量、水质。
运维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检测原始记录,并通过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前款规定的检测频次要求报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和进出水水量、水质等信息。